一、为全面了解全国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计划、进行经济管理与调控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制度。
二、统计范围及调查单位确定
1.统计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具有建筑业资质的所有独立核算建筑业企业(包括没有工作量的建筑业企业)及所属产业活动单位;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或企业)直属的具有建筑业资质的所有独立核算建筑业企业。
2.调查单位确定:按照“先进库,再有数”的原则,统一确定纳入一套表范围的调查单位。国家统计局普查中心负责组织相关专业部门共同确认分地区、分专业的调查单位,生成调查单位库。新建单位,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发生变化的单位,名称变更的单位每月调整一次;规模变动、破产、关闭等单位,行政区划跨省变动、主要业务活动跨专业变动或组织机构代码变更的单位每年调整一次;单位其他信息变更每月调整一次。
三、统计内容
建筑业企业基本情况,建筑业企业所属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情况,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非金融资产投资情况,信息化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四、统计原则
辖区内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按照法人单位注册地原则进行统计。
五、数据采集
1.调查单位采取联网直报方式,严格按照本制度分行业报表规定的调查内容、上报时间独立自行报送数据,具体要求详见分行业报表。
2.本制度采用统一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编码,统计机构和调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自行更改。
3.按照《统计法》的要求,为保障源头数据质量,做到数出有据,调查单位应该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和归档等管理制度。
4.本制度报表中所有指标数据原则上按季度或年度日历天数统计上报。
六、数据处理
在数据处理软件中各级统计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分级、分专业审核、验收和汇总的方式进行数据处理,具体要求详见分行业报表。
七、数据发布
根据数据调查频率,按季度、年度等频率通过国家统计局外网、新闻发布会、统计公报、统计年鉴或其他统计资料等形式对公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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