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统计报表制度

发布时间:2019-04-30 来源:内蒙古统计局

 1、规模以上工业统计报表制度

  (一)为了解全国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计划、进行经济管理与调控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本制度是国家统计调查的一部分,是国家统计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和国务院各有关部(局、公司)以及国家直接管理的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直管行业协会”)的综合要求,各地区和各部门应按照全国统一规定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统计口径和填报目录,根据国家统计局拟订的工业企业报表制度的内容,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地方、部门特殊需要的统计资料应通过地方统计调查和部门统计调查搜集,并尽量避免与国家统计调查内容相重复。

  (三)统计范围

  本统计报表制度分为年报和定期报表,统计范围原则上为规模以上工业法人企业,但有些报表的统计范围也有不同,各表的统计范围详见“二、报表目录”中的规定。规模以上工业法人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

  (四)资料来源及调查方法

  除“主要工业产品产量”由国务院有关部(局、公司)及直管行业协会按照各自的调查方法布置和报送外,其他报表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负责组织实施,调查方法为全面调查。

  (五)国务院各有关部(局、公司)及直管行业协会的全套工业统计报表制度及年报资料,报国家统计局工交司一份。

  (六)本统计报表制度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2、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统计报表制度

  (一)调查目的:反映规模以下工业的基本情况、基本总量。

  (二)调查范围(总体):年主营业务收入(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和全部个体经营工业单位。具体包括,调查年份年初在册的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全部个体经营工业单位以及当年新建的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和新增的全部个体经营工业单位。

  (三)调查内容及表式:调查内容包括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的基本情况,如:企业详细名称、地址、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注册类型、人员及企业资产与生产经营状况等;个体经营工业单位的基本情况、人员及生产经营状况等。调查分为年报和季报两种。季报包括一季度报表、二季度报表和三季度报表,调查表分为基层表和综合表两种,具体内容详见表式。

  (四)调查总体划分:根据国民经济核算要求,将规模以下工业总体划分成两个子总体,即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和全部个体经营工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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