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统计领域不予处罚清单

发布时间:2025-01-03 来源:呼和浩特市统计局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领域不予处罚清单

违法行为名称

法定依据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1.《统计法》第八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第四十四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月通过,20211月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内蒙古调查总队印发(内统字〔202441号)第十五条:统计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统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统计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第二十一条:及时改正是指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的改正,包括在政府统计部门催报前主动补报统计报表、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关网前修改错误数据等行为。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1.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具有以下情形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通过自查发现问题或统计机构工作人员核实、查询指出问题的,利用关网前可以修订数据的机会,主动与统计机构工作人员沟通联系,及时在联网直报平台上改正数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1)差错率在5%以下且差错数额在1000万以下的不予行政处罚;

2)差错率在5%以上且差错数额在以下额度范围内的不予行政处罚:
规上工业:工业总产值低于500万元、营业收入低于200万元、利润总额低于200万元;
固定资产投资:本年完成投资低于500万元;
建筑业:建筑业总产值低于300万元;
房地产业:商品房销售面积低于2000平方米;

限上批发业:商品销售额低于200万元;
限上零售业:商品销售额低于200万元;
限上住宿餐饮业:营业额低于100万元;
规上服务业:应付职工薪酬低于30万元、应交增值税低于20万元、营业收入低于100万元、本年折旧低于100万元、营业利润低于100万元;
能源:原煤产量低于10000
劳动工资:调查单位当季从业人员工资总额小于等于50万元的,差错率10%以下或者差错额10万元以下;调查单位当季从业人员工资总额大于50万元的,差错率10%以下或者差错额40万元以下
企业研发:研究开发费用合计低于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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