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辈版 |

呼和浩特市统计局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统计数据质量追溯问责办法》实施方案

来源:呼和浩特市统计局 发布日期:2021-11-24 11:06    
字体:[  |  |  ]
分享到
打印本页

各旗县区统计局,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和经济促进局,局机关党委、纪委,各科室、中心、队: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统计数据质量追溯问责办法〉的通知》要求,明确和强化统计数据质量监管问责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统计数据质量追溯问责办法(2021年修订)》,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执行《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全面防范和严肃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健全落实统计机构领导责任制和统计人员工作责任制,保障统计数据质量。

二、基本原则

统计数据质量追溯问责应当遵循分级负责原则;权责一致原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可比性、协调性和可获得性,对统计数据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公开公正原则。

三、组织领导

呼和浩特市统计局成立统计数据质量追溯问责工作领导小组,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局机关党委、纪委和各科室、中心、队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组长组织领导责任追究具体实施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一事一议,组建临时调查组开展问题查证、责任认定和处理工作。

涉及统计违法问题的,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移交相关统计执法部门,依法依规立案查处。

四、职责分工

各级统计机构分别对各自负责的统计数据质量负总责。    各级统计机构领导班子对统计数据质量承担全面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承担第一责任,分管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主体责任,各业务科室负责人和从事具体工作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建立健全分专业、分岗位统计数据采集、审核、评估、使用、提供等全流程监管责任制。加强统计质量全过程控制,确保统计业务流程各环节质量。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统计局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定期开展统计业务培训。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会议、网络、视频等方式开展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应全面系统、有针对性,保证基层业务人员能够准确理解统计调查制度,熟练操作软件和硬件设备,灵活运用各种调查技巧。

(一)及时更新和维护行政区划代码库,并按要求提供给相关业务部门。规范各专业、各部门的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推进统计标准化建设,为统计工作信息化打下基础。

责任单位:各旗县区统计局、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和经济促进局,统计设计管理与法规科、国民经济综合统计科、国民经济核算科、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科、工业交通统计科、贸易外经统计科、人口和就业统计科、能源与环境统计科、服务业统计科、社会科技统计科、农村经济统计科、城乡社会经济抽样调查中心

(二)及时更新和维护基本单位名录库,根据统计目的合理划分统计调查范围,严格执行统计标准和统计原则,保证调查单位概念清晰、定义准确,基本单位名录库、抽样框全面完整。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企业入库标准,依照相关审核规则对拟入库单位进行严格审核把关,确保入库单位申报资料真实、完整。

责任单位:各旗县区统计局、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和经济促进局,统计普查中心、国民经济综合统计科、国民经济核算科、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科、工业交通统计科、贸易外经统计科、人口和就业统计科、能源与环境统计科、服务业统计科、社会科技统计科、农村经济统计科、城乡社会经济抽样调查中心

(三)按照统计法及统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保存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原始资料进行规范化管理。存储在计算机上的统计数据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备份。

责任单位:各旗县区统计局、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和经济促进局,国民经济综合统计科、国民经济核算科、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科、工业交通统计科、贸易外经统计科、人口和就业统计科、能源与环境统计科、服务业统计科、社会科技统计科、农村经济统计科、城乡社会经济抽样调查中心

(四)严格执行数据评估工作制度,明确评估职责。数据评估自上而下逐级开展。原则上由上级统计机构负责对下一级数据的评估,及时反馈评估结果。综合运用历史数据比较、横向数据比较、数据偏差分析、相关性分析等多种方法对各种综合数据进行评估,准确把握数据之间的相关性、匹配性和逻辑性。对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依据相关规定处理。保证主要统计数据能够客观真实的反映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对外公开使用的主要统计数据,必须以评估确认的数据为准。

责任单位:各旗县区统计局、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和经济促进局,国民经济综合统计科、国民经济核算科、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科、工业交通统计科、贸易外经统计科、人口和就业统计科、能源与环境统计科、服务业统计科、社会科技统计科、农村经济统计科、城乡社会经济抽样调查中心

(五)按照专业数据审核规则和审核办法认真组织开展统计数据质量审核工作,审核原始数据按照随报随审的原则,及时接收调查对象的原始数据,对数据真实性、完整性、逻辑性等进行审核,经核实确属调查对象填报错误的,应退回原调查对象修改后重新上报,保留修改记录和相关说明。审核接收数据采用统一的数据采集处理平台或规定的软件,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工作环境下,对调查数据汇总结果进行计算机审核,保证逻辑性、完整性、准确性。同时进行人工审核,保证数据协调匹配、趋势合理。对其他来源数据进行验收、清洗、转换和整合。通过联网直报平台采集数据的,要实时监控调查对象报送进度,指导调查对象独立正确填报调查数据、修改差错数据、补充不完整数据,及时解答调查对象的问题和咨询。

责任单位:各旗县区统计局、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和经济促进局,国民经济综合统计科、国民经济核算科、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科、工业交通统计科、贸易外经统计科、人口和就业统计科、能源与环境统计科、服务业统计科、社会科技统计科、农村经济统计科、城乡社会经济抽样调查中心

(六)应当定期开展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及统计执法检查,加大检查力度,监督力度,对于各种统计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对于重要统计指标数据严重失实的,依法查处相关责任人责任。

责任单位:各旗县区统计局、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和经济促进局,统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国民经济综合统计科、国民经济核算科、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科、工业交通统计科、贸易外经统计科、人口和就业统计科、能源与环境统计科、服务业统计科、社会科技统计科、农村经济统计科、城乡社会经济抽样调查中心

五、工作要求

市、县各级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增强责任意识,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始终把依法统计依法治统贯穿到统计数据质量追溯问责工作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确保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切实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                                                                                                                                            

呼和浩特市统计局

2021722

  • 党政机关
  • 政府网站找错

Copyright © 2019 主办单位:呼和浩特市统计局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1000015

技术支持:内蒙古凌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