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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

来源:无 发布日期:2012-10-3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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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反映国有经济的控股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根据国家统计制度中“法人单位调查表”所设置的有关国有经济控股的指标,并 结合企业(单位)登记注册类型,对除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外的各类企业进行分组,以反映国有经济控制的企业的情况。

第三条 国有经济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占较高比例,并且由国家实际控制的企业。“国有控股”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国有绝对控股”,另一类是“国有相对控股(含协议控制)”。国有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 50% 的企业。国有相对控股(含协议控制)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企业中的其他经济成分所战比例的企业(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由国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协议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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