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建立统一、规范的服务业统计,全面反映服务业发展状况,为各级政府进行宏观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为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基础数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国家统计调查,是国家统计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的综合要求。各地区应按照全国统一规定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和统计口径,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
三、统计范围
本制度统计范围是辖区内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和其他房地产业等行业。
辖区内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四、统计内容
本制度统计内容主要包括调查单位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从业人员及劳动报酬、信息化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五、统计原则
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按照在地原则进行统计。
六、调查方法
调查方法为全数调查。
七、数据采集
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采取联网直报方式上报数据。调查单位按统计部门的统一要求,通过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按时填报基层表、审核和上报数据、接受数据查询。各级统计局负责对调查单位网上直报数据进行审核、验收和查询。
八、数据处理
各级统计局利用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和Stata处理软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核、验收和汇总。
九、数据发布
年报调查数据通过《第三产业年鉴》对公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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