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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

来源:国家统计局 发布日期:2023-04-25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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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

一、调查目的

为有效监测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支持货币政策决策、宏观审慎管理和金融监管协调,人民银行牵头制定了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统计制度。

二、调查内容

本制度统计调查内容包括资管产品的基本信息、募集信息、资产负债信息、资产证券化产品基础资产信息、收益权转让基础资产信息、除回购和拆借外贷款明细信息、特定目的载体交易对手明细信息、资管产品终止信息等。

三、统计调查范围和对象

统计调查对象为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各只资管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非保本理财、信托公司资管产品、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资管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专户、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资管产品、保险资管产品、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管产品和公募基金。

四、调查方法

本制度的调查方法为全面调查。

五、调查组织方式

由人民银行总行制定统计调查制度,人民银行系统和金融机构具体执行。

六、数据发布

适时通过新闻发布会或部门网站发布。

债券统计主要内容

一、统计调查目的

为加强金融统计基础设施建设,更好支持经济金融决策。人民银行、证监会联合建立债券统计制度。

二、统计调查内容

本制度统计调查内容包括债券的产品、发行人、存续期、交易、持有人信息,以及债券收益率和其他有关统计资料。

三、统计调查范围和对象

统计调查对象为在我国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商业银行柜台及其他场所发行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的债务证券,包括债券、票据、存托凭证等债务性金融工具。

四、统计调查方法

本制度的调查方法为全面调查。

五、统计调查组织方式

由人民银行总行制定统计调查制度,人民银行系统和金融机构具体执行。

六、数据发布

适时通过新闻发布会或部门网站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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