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统计改革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优化服务业核算工作。根据国家统计局统一工作部署和最新劳动工资统计制度要求,自2024 年年报起,将对全市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开展劳动工资全面调查。
一、调查对象和范围
(一)机关法人
指各级党政机关和国家机关。包括:
1.县级以上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
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
3.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地区行政公署;
4.县级以上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
5.县级以上各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
6.县级以上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
7.乡、镇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和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事业法人
指经国务院或地方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经国家或地方县级以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包括:
1.各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2.中共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
3.各级人大、政协机关,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举办的事业单位;
4.各级党委部门和政府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
5.使用财政性经费的群众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
6.国有企业及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由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其他事业单位。
(三)部分社会团体法人
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管理其编制的群众团体。
二、调查内容
机关事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等情况。
三、调查时间
(一)2024年年报
填报机关事业单位 I102-3《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表,上报2024年1-12月的分月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数据。开网时间为2024年12月10日零点,截止时间为2025年 2 月 10日 24点。
(二)2025 年季报
填报机关事业单位 I202-3《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表,开网时间为每季度末月10日零点,截止时间分别为一季度季后 4 日,二季度季后 4 日,三季度季后10日,四季度次年1月5日12点。
四、统计原则
按照所在地原则进行统计。
五、调查的组织实施
由旗县区统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区内的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劳动工资调查。
(一)名录核实
以全国第五次经济普查信息为基础,参考部门行政记录,对所辖区域范围内全部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开展信息核实,最后将独立核算工资的机关事业法人单位纳入最终的调查对象库。
(二)业务培训
由旗县区统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区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的业务培训,各调查单位应积极参加当地统计机构组织的培训。
(三)数据填报
由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国家统计局统计云联网直报系统(https://tjy.stats.gov.cn)报送数据。
六、调查要求
(一)依法履行统计调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一章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二)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制度。各调查对象在执行劳动工资统计制度过程中,务必严格按照制度规定的时间、指标解释、上报途径完成数据上报和审核,积极配合所在地区统计部门完成业务培训以及数据质量检查等工作。
(三)加强统计调查保密工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将对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依法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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