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加快推进统计领域诚信建设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息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内蒙古自治区盟市政务诚信监测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呼和浩特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通知》,充分发挥统计部门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示范带头作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广泛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健全守信激励失信约束机制,现将我局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使用范围
根据统计部门职能职责及行政管理工作开展实际情况,在下列工作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作为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实施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实施行政奖励、统计诚信企业认定、其他管理工作。
二、查询渠道
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可通过“信用中国”“信用中国内蒙古)”“信用中国(内蒙古呼和浩特)”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查询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自然人可向自治区社会信用管理中心申请查询社会信用信息。
三、结果应用
局属相关单位、机关相关科室应将社会信用主体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对信用记录优良的,在同等条件下,在行政管理和服务中实施容缺受理、提供优先便利、优化检查频次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措施;对有失信记录的,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
四、工作要求
在行政管理事项中查询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是自治区对各盟市政务诚信监测评估的重要指标之一,按照相关要求请局属相关单位、机关相关科室及时将行政管理事项中查询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相关情况报送至法规科,由法规科在局门户网站予以公布。同时,应强化信息保护,在工作中要依法做好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护工作。
呼和浩特市统计局
202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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