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呼和浩特市营商环境创优提质行动方案(2026版)》的要求,为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我局现公布“无事不扰”事项清单。对于清单内事项,除上级统一部署、转交转办、专项检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投诉举报、监测发现统计违法线索等情况外,原则上不主动对企业开展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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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事不扰”事项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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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呼和浩特市统计局 联络人:巴特尔 联系电话:1999761768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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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业领域 |
监管事项 |
监管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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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统计行政处罚 |
对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五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呼和浩特市统计局
2026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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