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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来源:呼和浩特市统计局 发布日期:2019-08-24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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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的《呼和浩特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呼和浩特市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呼和浩特市统计局是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呼和浩特市统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市委市政府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统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制度、统计标准。拟订统计制度和统计改革建设规划,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的实施。组织协调全市统计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组织实施全市及各旗县区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各旗县区生产总值,汇编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各旗县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组织实施全市人口、经济、农牧业等重大市情市力普查。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市情市力的普查及专项调查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市情市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服务业等全市国民经济各行各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汇总、整理和提供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全市能源、投资、消费、科技、文化、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环境基本情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汇总、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

(六)组织各旗县区各部门各单位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七)负责对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监测和监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工作,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八)依法审批或备案全市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大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

(九)协助各旗县区管理统计局主要负责人,指导全市统计科学研究、干部培训、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工作。按规定管理和监督旗县区级统计部门的中央财政统计事业经费。

(十)负责拟订全市统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建立、管理和维护全市统计信息化系统、统计数据库系统、全市宏观经济与社会发展基础数据库。指导各旗县区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一)按照本部门权责清单履行相关职责。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呼和浩特市统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政务信息、政务公开、会务组织、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安全保卫等工作。制定机关工作制度。负责重要工作的组织实施、督查督办等。负责管理全市统计系统中央财政统计事业经费和机关本级经费。负责机关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负责各项财务制度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全市统计系统的内部财务审计监督工作。

(二)人事科。制定干部人事管理规章制度。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管理和人才工作。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申报工作。承办协助旗县区管理旗县区统计局主要负责人的有关工作。

(三)统计设计管理与法规科。拟订全市统计制度改革规划和方案,执行国家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拟定全市各类统计制度;审核市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制度、调查方案。组织协调全市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建立、管理和维护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数据库。组织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工作。承担对统计执法的监督检查等工作。承担机关重大事项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

(四)国民经济综合统计科。负责对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进行统计监测、预测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宏观调控咨询建议。负责对各专业统计数据质量评估。负责统计数据发布及内网、外网统计信息的审核发布。负责对统计数据的使用和提供进行管理、审查。负责整理编辑全市的经济、社会综合性统计资料,并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承办统计新闻发布会。承担市委市政府考核中的经济指标监测工作。负责舆情监测、处置应对工作。

(五)国民经济核算科。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制度,负责全市生产总值核算工作。对旗县区生产总值进行核算。开展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分析研究。对全市国民经济发展状况做定性定量分析及预测。牵头编制全市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组织实施全国投入产出调查。

(六)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科。负责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并进行统计分析。承担有关专项调查和普查工作。

(七)工业统计科。组织实施工业生产、财务、经营状况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汇总、整理和提供生产运行、经济效益、企业经营状况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并进行统计分析。承担有关专项调查和普查工作。

(八)能源与环境统计科。组织实施能源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负责主要耗能行业节能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消费的统计监测。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年度评价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并进行统计分析。承担有关专项调查和普查工作。

(九)贸易外经统计科。组织实施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行业发展变化、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商业业态与市场运行状况的统计调查,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提供外商投资、对外经济合作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并进行统计分析。承担有关专项调查和普查工作。

(十)社会科技和文化产业统计科。组织实施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统计调查和对妇女儿童两个发展纲要执行情况的统计监测。组织开展全市文化产业统计和科技统计调查。提供社会和科技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并进行统计分析。承担有关专项调查和普查工作。

(十一)人口和就业统计科。组织实施全市人口普查、1%人口抽样调查、年度人口变动抽样调查和劳动工资统计调查。组织实施ICP政府职务报酬调查。提供人口、就业和劳动工资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并进行统计分析。承担有关专项调查和普查工作。

(十二)农村经济统计科。组织实施全市农牧业生产、农村有关生产经营和农村经济全面统计工作。组织实施县域经济等其它涉农相关统计、监测和调查。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并进行统计分析。承担有关专项调查和普查工作。

(十三)服务业统计科。组织实施服务业、交通运输邮电业统计调查。组织实施全市互联网经济、企业信息化、电子商务及大数据产业等服务业新型经济统计调查。组织实施全市部分行业事业单位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并进行统计分析。承担有关专项调查和普查工作。

机关党总支。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建、纪检、群团等工作。

第五条  呼和浩特市统计局机关行政编制38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28名〔15正(含总统计师、机关党总支专职副书记各1名)13副〕。

第六条  呼和浩特市统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呼和浩特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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